招投标拒绝恶意低价竞争
发布时间:2017-08-14

 财政部近日印发新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该新版《管理办法》除对原有招标公示、投标人资质、公平竞争投标原则、开标评标等进行重新梳理和规定外,还对招投标流程中常见的“最低价中标”现象给予了强有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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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条规定可以从四方面去解读:
       第一、评标委参照的合理评标价格为“其他投标人价格”,而非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投标人价格”相比易操作。
       第二、当投标人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时,评标委有可能认为将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则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如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是5000万,就有可能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三、“合理性”解释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意,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也就是说“合理性”解释需当场提供。
       第四、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目前,在现行招投标体制及监管模式下,像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导致良者退出而劣者胡来的恶意“低价中标”现象确实存在,已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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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科大智能一直秉承“持续创新为客户提供可靠、实用的产品和服务”核心价值观,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健全内部投标流程和相关制度,恪守职业操守,不参与恶性竞争、不实施恶意报价行为,诚信履约,自觉维护招投标良好秩序,在业界树立榜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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